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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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
类型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5执124号 张甲旗: 你与郝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晋08民终3020号民事判决书和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晋082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敏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张甲旗偿还申请人郝敏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48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819元,申请执行费100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