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执恢6号

王继元、郝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继元与被执行人郝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郝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王继元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1379万元及利息30545.34元;二、驳回原告王继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314元,由原告王继元负担46225元,由被告郝强负担106089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吉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继元与被执行人郝强、案外人王秀茹自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案外人王秀茹将执行款人民币1400万元及执行费81400.00元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

2021年1月14日本院收到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执1258号委托执行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协助扣划508.8万元到东丰县人民法院账户。2021年1月13日本院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执1049号委托执行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协助扣划1797184.00元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上述法院协助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协助。2021年1月26日本院协助扣划508.8万元到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账户,协助扣划1797184.00元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剩余执行款7114816.00元已全部转给申请执行人王继元。申请执行人王继元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费81400.00元由被执行人郝强负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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