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冯正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01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本金及违约金526866.06元,仲裁费11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017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2020)长仲裁字第017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魏博清 审判员 艾晓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