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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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85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99856元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9856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9.68元,减半受理1239.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