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11月13起至借款本金74000元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4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00元,被告***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