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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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郭卫红存款316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