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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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