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30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0元,由原告***负担6352元,被告***负担31088元。反诉费34412元,减半收取17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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