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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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中药美容护肤产品价款7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项三倍的赔偿金23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解除原告***与河东区兰冠美容养生会所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兰冠美容养生会所服务合同书》。 四、被告***向原告***退还按摩保健费3224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四项三倍的赔偿金96740.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