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中药美容护肤产品价款7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项三倍的赔偿金23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解除原告***与河东区兰冠美容养生会所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兰冠美容养生会所服务合同书》。

四、被告***向原告***退还按摩保健费3224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四项三倍的赔偿金96740.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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