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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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晟鑫金属有限公司货款4618269元; 二、被告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晟鑫金属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16日利息损失298870元,并以461826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大连晟鑫金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2元,由被告大连盛鑫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