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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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云峰木船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股权经济补偿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200元,合计20000元,由***、***共同负担19000元,由***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共同负担5500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