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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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21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