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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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1005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6843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6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7366元,由原告负担681元,由被告***、***负担6685元,被告***对6685元中的2073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6685元,由各被告按照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6685元本院不再退回);反诉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