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
潜山县恒昌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潜山县恒昌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74427.47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日起按月2%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潜山县恒昌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6元,减半收取16498元,由被告潜山县恒昌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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