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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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向原告广西盛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6380元; 二、被告广西崇左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广西盛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2元,由被告***、广西崇左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