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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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68409.6元及违约金359615.69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6元(被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05元,被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2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35元,被上诉人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7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