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7年7月起至其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之日止的按350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4元,减半收取746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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