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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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发电分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9872.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5元,被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发电分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5元。 上述被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发电分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或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21×××15),由本院转给权利人。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