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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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县柏溪航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管理费235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管理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