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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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安区荣宇食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安区荣宇食品店支付剩余货款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保全费130元,以上共计为1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