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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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 二、被告将解放牌CA5310XXYP1K2L7T4EA80-1重型仓栅式货车桂N×××××(车架号:LFNFVUMX98AC70453,发动机号码:51363970)从原告广西灵山县华桂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下转入被告***的名下。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