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止原告防城港供电局与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防城港供电局支付电费35117.34元(从2015年4月份至2019年8月26日)及违约金22721.86元(从2015年4月份至2019年5月26日),随后产生的电费和违约金另计; 三、驳回原告防城港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