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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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成桦 审 判 员 廖凌燕 人民陪审员 欧少芬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许艳梅 书 记 员 韦贵珍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