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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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中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18日尚欠利息346740.35元,从2019年6月19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编号为680070201603746《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 二、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安中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兴国用(××)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27元,鉴定费54000元,共计103227元,由被告***、兴安中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费49227元;鉴定费54000元,由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