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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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应向***、***、***、***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已支付至本院账户); 二、***应向***、***、***、***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已支付完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9500元; 三、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59315.99元,扣减已支付34000元,尚应赔偿 25315.9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19元,由***、***、***、***共同负担3090元,由***负担1644元,由广西能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4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