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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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10.725104‰标准计算,扣除已经归还利息13,301.69元,2019年6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0.725104‰×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为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