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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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XXXXXXX室(武房商证昌字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伍佰万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蕲春县XXX的房产(证号为鄂(2019)蕲春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