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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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李乌力吉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6年4月5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5日止),共计:12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李乌力吉图借款利息2100元(自2017年2月6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以上两项共计141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给付; 三、被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继续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止。 四、驳回原告李乌力吉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