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其其格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其其格玛借款利息2000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其其格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