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5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33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元李国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齐福灵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