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5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33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元李国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齐福灵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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