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保利莱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4)大民四初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 恢复执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祁宏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