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霍巴根那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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