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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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借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负担1289元,***负担2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