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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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0769元(在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同时,原告***应当将受损货物清单上列明的货物交付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所需的运输等费用由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715元,由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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