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其中18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3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12万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2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3元,减半收取8781.5元,由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