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路产损失共计134770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及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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