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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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的利息539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负担2884元(已交),由被告***负担691元(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履行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