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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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50元,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连高新区思色花美妆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