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0元及该90,000元预付工程款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的欠款利息人民币87,36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7,360元,并以90,000元预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给付原告***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37元,由被告***负担3,76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