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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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0元及该90,000元预付工程款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的欠款利息人民币87,36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7,360元,并以90,000元预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给付原告***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37元,由被告***负担3,76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