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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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7040.7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92元,由原告***承担164元。 鉴定费1545元(原告保险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