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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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截至2020年3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924.07元、利息1488.79元、费用1909.61元,合计16322.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自2020年3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