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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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6民初51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85843W。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全,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臣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