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6民初51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7385843W。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全,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臣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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