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订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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