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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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黔江区XX镇XX居委三组X幢的房屋(总层数3层负1-1,1-1,2-1,建筑面积922.31平方米)腾退给原告重庆芭拉胡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芭拉胡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损失(截至2019年8月24日的房屋占用损失为175833.94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3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芭拉胡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3元(未计算对位于黔江区濯水居委三组X幢X-1-1房屋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原告重庆芭拉胡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13元,被告***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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