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款项15614.62元(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代偿的银行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因代偿代款本息而产生的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损失344.24元,并以代偿款15614.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标准给付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损失至被告张超实际还款日止。 案件受理费191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