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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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庆阳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 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及2018年7月5日和2018年9月3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二、被告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4月21日利息为321934.71元,2019年4月2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25%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万元。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庆市期抵西峰区建他字第201600021号、《他项权证》庆市土发他项(2016)第077号”证号中登记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的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00万、1500万股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