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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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安口成秭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76326.30元、利息损失18505元,合计94831.3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0元,由原告***负担439.50元,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