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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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食吉天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食吉天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长乐荟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西安食吉天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订金50000元、预付租金109040元; 三、被告西安食吉天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90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原告负担874元,被告西安食吉天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34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