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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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借款19994.95元及从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贷款利息4277.41元,共计24272.36元;并以1999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8.954%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