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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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鱼子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1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188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